返回资讯列表

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与解除

劳动争议2026/4/26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0 次阅读

关于【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与解除】的常见问题

Q1: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与解除? A: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是指由于某些法定原因,使得竞业限制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,比如协议主体不适格、限制期限过长等。而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则是指在协议有效成立后,因一定事由使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,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:(一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(二)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;(三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。

法律解读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与解除

王勇 律师

主任律师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主任,专注刑事辩护、经济纠纷二十余年。办理各类刑事和经济案件五千余件,熟悉辽宁本地司法实务。坚持"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",为当事人提供专业、务实的法律帮助。

20+
执业年限
5000+
办理案件
辽沈本地
深耕服务
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诈骗案件

首次咨询免费 · 专业分析案情 · 制定代理方案

文章作者

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

化腾律所-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

需要法律帮助?

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

立即咨询